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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保荐机构单方面撤回保荐申请,1月6日,上交所官网更新了关于终止对宁波中淳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IPO终止!近四成募集资金用于补流及还贷报告期内净利润大幅度波动且2023年逆势增长
因保荐机构单方面撤回保荐申请,1月6日,上交所官网更新了关于终止对宁波中淳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淳高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沪市主板上市审核的决定。
中淳高科本次沪主板IPO申报于2023年3月2日获上交所受理,同年4月24日完成首轮审核问询答复,但截至公司上市进程终止,除了在2024年6月29日公司更新了首轮答复的2023年年报财务数据外了,其IPO进程未能再进一步。
结合申报材料、监管审核问询内容来看,上交所主要关注了中淳高科的业绩稳定性。此外,公司募资最大用途为补流和还贷的情形引起了市场舆情对其募投项目合理性的关注。
据招股书信息,中淳高科主要是做混凝土预制桩和管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混凝土预制桩相关的技术服务等,基本的产品包括混凝土预制桩、管片等。其中,预制桩产品在报告期内占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最高,为90%左右。
2020至2022年,中淳高科分别实现营业收入29.63亿元、33.81亿元、34.05亿元;同期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为2.10亿元、0.80亿元、0.93亿元。即报告期内尽管公司营收持续增加,但出现“增收不增利”情形,净利润大幅缩水。
中淳高科净利润相较2020年大幅缩水,或与其下降的毛利率相关。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内中淳高科的主要经营业务毛利率分别是16.39%、10.81%、11.80%。
对于公司主要营业业务毛利率的波动,中淳高科在招股书中解释称主要受到上游的钢材、水泥等原材料价格变更和产品销售价格变动的共同影响。2021年由于钢材及水泥等原材料市场价格上涨,毛利率和净利润有所下降,2022 年公司产品结构不断优化,毛利率较高的静钻根植桩产品营销售卖占比有所上升,同时,原材料价格略有回落,导致整体毛利率有所上升。但从净利润来看,相较于2021年的大幅度地下跌,2022年并未“回血”太多。
对于毛利率及公司净利润下降的情形,上交所在审核问询中要求中淳高科说明报告期内毛利率变动趋势与行业是否一致,毛利率下滑趋势是否持续;报告期内净利润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并结合2021年、2022年净利润较2020年降幅超50%的情况,分析公司经营业绩是否稳定,是不是真的存在业绩持续下滑的风险。
中淳高科答复称,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营业业务毛利率变动趋势与可比公司基本一致;经营业绩已呈现稳中有升的趋势,持续下滑的风险较小。根据其更新了2023年财务数据内容的首轮问询答复,2023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0.34亿元,扣非归母净利润1.67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8.47%、80.32%。
对照公司选择的上市标准来看,即便在主板将最近一年净利润门槛由6000万元提高至1亿元,中淳高科的财务数据也是满足有关要求的。
但在当前审核环境下,大幅度波动的净利润可能还是会导致监管存在一些顾虑。尤其是在多家同行业可比公司净利润持续下滑的情况下,中淳高科2023年净利润取得逆势增长,其变动趋势与可比公司不符可能招致监管对其合理性和真实性的重点关注。可比公司净利润方面,三和管桩2023年及2024年1-9月扣非净利润分别同比下降60%、101.68%。双建科技、泰林科建2023年及2024年1-6月均为亏损。
此外,中淳高科的经营事物的规模主要限定在长三角地区,包括浙江、上海和江苏,别的地方的主营业务规模较小,占比不足1%。业务存在较明显的区域性,再加上公司规模比较小,种种因素叠加下为其上市进程蒙上了一层阴影。
中淳高科本次IPO拟申请向社会公开发行不超过6,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计划募资总额为7.72亿元,其中3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归还银行贷款,占拟募资总额的比重达38.9%。
值得注意的是,自2024年3月15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明确说严禁以“圈钱”为目的盲目谋求上市、过度融资后,监管对IPO企业募资补流的合理性关注度愈发提高。
该趋势下,包括2024下半年快速过会并注册生效的思看科技、胜科纳米等,多家IPO企业于在审期间调减了补流金额甚至直接砍掉补流项目。就此而言,中淳高科近四成募集资金用于补流和还贷的情形难免会引起市场舆情的关注和质疑。此外,报告期内中淳高科预制桩产能利用率分别为93.80%、90.47%、83.54%,持续下滑;管片产能利用率分别为42.22%、9.51%、74.58%,波动较大。因此也有媒体质疑产能利用率尚未饱和的情况下仍计划募资扩产的合理性。
除上述事项外,由于行业特性,中淳高科(含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受到安全生产、环保、消防等方面的处罚较多。
对此上交所在审核问询中要求中淳高科结合公司及子公司对废物废料等污染物管理、安全生产等规定、执行情况及潜在风险,违法主体对公司业务开展的重要程度、资产收入利润等指标占比,是否导致停工停产,是不是已经完成整改及认定依据,说明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并按照《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第三条的规定,说明是不是真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是否构成发行上市障碍。
除上述提到的公司成长性及业绩增长可持续性等问题外,作为一家申报创业板的企业,其核心技术创新性、竞争力、对主营业务的贡献、专利是不是真的存在纠纷等问题自然也会受到监管重点关注。
申报材料显示,米格新材的实际控制人陈新华自2015年5月至2018年6月在竞争对手安徽弘昌任职,作为第一发明人申请了7项专利,并成功攻克了连续石墨化关键技术,除陈新华外,米格新材部分核心技术人员也来自于安徽弘昌。
对此,深交所在第二轮审核问询中要求米格新材说明公司核心技术与实际控制人陈新华专业背景之间的关系,陈新华掌握相关技术的具体过程;并结合公司部分核心技术人员来自安徽弘昌的背景原因等,说明核心技术及有关人员、知识产权等与安徽弘昌是不是真的存在重叠,是不是真的存在侵犯安徽弘昌知识产权的风险和潜在纠纷,与安徽弘昌在业务与技术、人员等方面是否独立。
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显示,米格新材在设立之初的核心技术确实大多数来源于于其实际控制人陈新华,陈新华在安徽弘昌、搏盛新材等同行业公司任职期间取得了多项技术成果,且主要为第一发明人。对此,深交所就米格新材的生产和研发是否需授权使用和依赖陈新华在竞争对手任职期间形成的专利,公司及陈新华形成的专利是否以安徽弘昌的专利为基础,是不是真的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进行了追问,有关问题同样在审议会议现场被再次提出。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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