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洗轮机案例 发布时间:2024-12-23 21:39:03 人气:1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起草了《贵州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降尘标准(征求意见稿)》,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降尘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贵州省区域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起草了《贵州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降尘标准(征求意见稿)》,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邮寄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黔灵山路217号环保科技园1号楼311室,水和大气环境研究团队
反馈要求:意见反馈请注明姓名、单位、职务、修改前表述、修改后表述、修改依据等要素。
本文件规定了环境空气降尘限值、平均时间、监测方法、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范围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贵州省内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环境空气质量降尘的评价与管理。
本文件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空气中可沉降的颗粒物,沉降在装有乙二醇水溶液做收集液的降尘缸内,经过蒸发、干燥、称重后,计算出降尘的质量,单位为:t/(km230d)。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中的采样环境、采样高度及采样频次等要求,按照HJ194的要求执行。
6.1 应采用措施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连续性和完整性,确保全面、客观地反映监测结果。所有有效数据均应参加统计和评价,不得选择性地舍弃不利数据及人为干预监测和评价结果。
6.2 异常值的判断和处理应符合HJ630的规定。对于监测过程中缺失和删除的数据均应说明原因,并保留详细的原始记录,以备数据审核。
6.3 任何情况下,有效的污染物限值数据均应符合表3中的最低要求,否则应视为无效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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