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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洗轮机案例    发布时间:2024-09-20 17:05:58 人气:1

  为加强湖南省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管理,加快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促进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和优质服务,根据《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和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实施情况,我局修订了《湖南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加快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之间的竞争和退出机制,促进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和《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的品质、管理上的水准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做的综合评价。

  本细则所称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是指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企业和取得运输许可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以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统一简称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并且开展,市级和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管理职责、权限具体实施。

  (一)在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做评定,在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评定。

  (二)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为AAA级的,应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复审和核准。

  第五条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第六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未来的发展,依据本细则的规定和质量信誉考核的结果,对道路货物运输公司进行奖惩。

  第七条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一)运输安全指标:道路运输行车责任事故情况、死亡情况、伤人情况、安全检查、应急救援、企业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结果等。

  (四)社会责任指标:执行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

  (五)企业管理指标:管理制度、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稳定情况、人员管理、车辆管理情况等。

  (六)加分项目指标:企业形象、参与重点项目、科技及信息化运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或荣誉;圆满完成指令性运输任务等。

  第九条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记分制,考核总分为1000分,加分为100分。考核总分分解如下:

  运输安全指标300分,服务质量指标200分,经营行为指标200分,社会责任指标100分,企业管理指标200分。

  第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对道路货物运输公司进行质量信誉等级评定:

  1.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2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运输行车责任事故。

  考核期内发生了一次以上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较大行车责任事故,但未发生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和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且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850分的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为AA级。

  1.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2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运输行车责任事故。

  考核期内发生了一次以上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较大行车责任事故,但未发生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和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且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在700至849分之间的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为A级。

  1.考核期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2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运输行车责任事故。

  7.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或不按要求报送质量信誉材料,拒不改正的。

  第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建立质量信誉档案。质量信誉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法定代表人姓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从业人员数量、车辆数量等。

  (二)道路运输责任事故情况,包括每次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肇事原因、驾驶人员、死伤人数及后果、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四)服务质量情况,包括规范服务、社会投诉及处理情况,社会公众和托运人满意度等情况。

  (五)违章违规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违章情况、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被许可机关给予警告的情况、以欺骗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被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况、违反法律和法规被相关部门予以处罚的情况等。

  (六)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依法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包括应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车辆数、应投保金额和实际投保的情况。

  (七)企业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情况,包括下达运输任务的部门、投入运力数量、完成运量是不是满足要求等。

  (八)企业稳定情况,包括每次发生违反《信访条例》规定,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根本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部门、社会影响和处理情况。

  (九)企业管理情况,包括管理制度、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科技及信息化运用情况、企业获得表彰或荣誉情况、经营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和车辆管理等。

  第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质量信誉档案的管理,按照第十一条的要求及时将相关材料纳入质量信誉档案。

  第十三条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质量信誉档案,根据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认真做好记录,并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的监督和检查,认真受理社会投诉举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了解掌握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情况,及时记入质量信誉档案,以便准确、客观、公正地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至6月间进行。

  (一)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在每年的3月底前,按照考核指标和项目对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做总结,对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报考核,并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要求报送有关的资料(如:相关投诉记录、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特大恶性污染事故记录、违章经营记录、发生影响社会稳定事件记录、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或荣誉称号资料等以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的别的资料及前述所有相关附件资料)。

  (二)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的营业范围中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项目的,填报《湖南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申报表》(附件1)并附有关的资料;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营业范围中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项目的,填报《湖南省道路危货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申报表》(附件2)并附相关资料。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已掌握被考核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情况的,可不再要求报送此项指标的相关材料。

  (四)异地设立分公司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按上述要求提供的材料,应当包括分公司的基本情况及质量信誉情况,分公司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分公司的质量信誉情况做核实,并出具书面证明。

  (一)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质量信誉档案和日常管理中所掌握的情况,对申报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情况做核实。发现不一致的,应要求公司进行说明或组织调查。核实结束后,应根据各项考核指标的初步结果进行打分,根据公司许可范围填写相应的质量信誉考核评定表,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

  (二)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下设的分公司与总公司一起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子公司的质量信誉等级由其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单独评定。

  (一)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各项质量信誉考核指标数据、所得分数和评判等级情况做汇总,填好《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情况汇总表》(见附件5)于每年四月底前上报至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二)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本单位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做评定,对辖区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评定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进行审核。考核结束后,应汇总本单位和辖区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评定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统一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本机构网络站点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三)被考核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相应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述或者举报,申诉或举报材料上应加盖单位公章或如实签署姓名、并附联系方式。设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露举报人信息。

  (四)公示结束后,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诉、举报情况做调查核实,同时结合抽查、复核的情况,根据各项指标的考核结果对辖区内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进行核定。

  (五)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评定结果反馈给被考核的企业,并于每年5月底前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总结、《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情况汇总表》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质量信誉考核情况汇总表》。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为AAA级的道路货物运输公司进行审查、复核,如审查发现情况和材料不符实,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重新核查,核查完成后,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最终核准其质量信誉等级。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最终核准为AAA级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以行文和在省运管局网站公布的方式向社会公告,并在网站上建立专项查询系统,方便社会查询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历年的质量信誉等级。

  第十九条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记录在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的“检查(考核)记录”栏内。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鼓励采用电子档案形式保存。

  第二十条对新成立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含合并、兼并及分离等),在经营期限未满一个日历年度前,不参加质量信誉考核。在经营期满一个日历年度后,依照本细则进行考核,考核的周期为考核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名、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营业范围变更的,原质量信誉等级不变。但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经许可增加危险货物运输营业范围的,应重新考核认定其质量信誉等级。

  第二十一条鼓励货物源头单位在选定道路货物承运单位时,优先选择质量信誉等级高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

  第二十二条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扩大营业范围或新增车辆业务时,应参考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鼓励质量信誉等级高、管理规范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向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方向发展。

  第二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上一年度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或上两年度连续为A级的,许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整改情况做验收。整改不合格且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的,由许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吊销其相应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照考核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实施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落实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制定具体职责和工作要求,建立内部监督制度。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做监督检查,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的日常监管。

  第二十五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纳入到对相关单位、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年度工作绩效考评中。对于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部门和责任人,应给予表扬奖励。

  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道路运输质量信誉公共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七条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的日常监督和检查,认真受理社会投诉举报,加强内部信息共享以及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全面、准确了解掌握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的情况,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受理的投诉举报,经核实后应及时记入质量信誉档案。

  第二十八条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外地营运车辆违章经营时,应将违章情况和处理结果抄告车籍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车籍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抄告后,应及时将违章情况记入本机构的质量信誉档案,并定期通报营运车辆所属企业。

  第二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发生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或极度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等情况时,负责质量信誉考核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及时将其对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产生的影响告知企业,并在质量信誉档案中记录。

  (一)道路运输行车责任事故,是指在考核期内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所属营运货车发生的负同等责任以上、有人员伤亡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二)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是指由于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原因,造成所承运的货物泄露、丢失、燃烧、爆炸等,对社会环境能够造成严重污染、造成国家和社会公众财产重大损失的运输责任事故。

  (三)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原因,导致货物托运方、收货方或其他单位、个人导致非常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或受到省级新闻媒体曝光批评的服务的品质事件。

  (四)“服务质量的社会投诉”,是指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及它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损害他人正当权益,托运人、货主或其他相关人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投诉,或新闻媒体对企业的服务质量事件曝光,经查属实的。

  1.在国家机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是指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在考核期内获得的省级以上党政机关(不含下设机构)授予的在评优创先、安全生产、文明服务、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综合性的集体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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