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洗轮机案例 发布时间:2024-04-28 14:15:56 人气:1
“优秀员工”荣誉证书,可适当给予物质奖励,并按规定享受“优秀员工”之其他待遇(待定)。
第五条对于响应公司号召,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活动,表现突出者,可申报一般奖励。
第六条对于遵守员工守则,维护公司利益,维护公司荣誉或完成公司专项目标(任务)做出突出成绩者,可申报通报表扬。如:
第七条对于完成公司专项目标(任务)或提升公司经济效益与促进公司经济技术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可申报通令嘉奖。如:
(一)在完成公司生产、研发、管理、销售、宣传等方面具有关键意义的重大专项目标中做出较大贡献;
(二)超职责范围主动制止和防止各类紧急事故,以免受意外人员受伤或死亡和重大经济损失;
第八条对于提升公司经济效益,促进公司经济技术发展,在岗位工作职责范围内创造性开展工作并做出特别贡献,可申报或评选“优秀员工”称号。如:
(一)在销售、管理、研发、创新、生产等实践活动中产生的“销售状元”、“管理新秀”、“技术创新”、“生产标兵”、“服务标兵”、“质量标兵”、“淇乐多之星”等称号员工中选拔;
第九条对于有特殊贡献或显著业绩者,依据公司真实的情况或需要,可申报加薪和晋升奖励。如:
(一)上年度取得“优秀员工”称号者,依据其贡献大小和公司财务支付能力,可适当给予加薪;
(二)上年度取得“优秀员工”称号者,依据其工作上的能力和胜任条件并参考公司实际要,可适当给予晋升职务;
具体操作流程详见公司《薪酬管理细则》及《岗位设置、人员任免、岗位调动管理制度》之规定。
(一)一般奖励、通报表扬、通令嘉奖由各部门依据本制度要求,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或建议并填写《员工奖励申报表》;优秀员工依据公司或人力资源部有关“优秀员工”专项评选活动通知进行评选;加薪和晋升由公司领导提出工作建议和人选,人力资源部依照有关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与流程执行;上述有关奖励的确定均须依照有关审批程序进行,否则无效;
(三)奖励文件及奖品的具体发放按有关制度执行,人力资源部负责宣传并安排奖励事宜;
(一)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发明创新、市场创新、技术改进、对公司其它部门的合理化建议的评定细则参照《合理化建议管理规定》执行;
(三)一般奖励、通报表扬、通令嘉奖原则上每季度申报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申报,具体活动要求及名额限定由人力资源部拟订并通知;优秀员工每年12月底由公司组织评选,元月中上旬在公司范围内公布评选结果;加薪和晋升酌情适时进行。
(一)通报批评(5级):予以通报批评,可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50-100元);
(二)严重警告(4级):予以通报“严重警告”,可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100-200元);
(三)记过(3级):予以通报“记过”,可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200-500元);
(四)解除劳动关系(2级):解除劳动关系(或合同),可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
(五)开除(1级):解除劳动关系(或合同),并视情节可给予经济赔偿或经济处罚;其行为符合司法机关处理的,公司坚决移交至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员工手册》、其它各项规章制度相关联的内容,情节较轻,但造成不好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50-100元罚款;造成公司财物损失的,依照《民法通则》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员工手册》、其它各项规章制度相关联的内容,情节较重,并造成不好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并可处以100-200元罚款;造成公司财物损失的,依照《民法通则》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员工手册》、其它各项规章制度相关联的内容,情节较重,并造成较大范围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并可处以200-500元罚款;造成公司财物损失的,依照《民法通则》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严重违反《员工手册》、其它各项规章制度相关联的内容,影响恶劣,较大地损害公司利益的,依据《劳动法》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并可处以500-1000元罚款;造成公司财物损失的,依照《民法通则》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公司“天条”者,依法予以开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造成公司财物损失的,依照《民法通则》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上班时间擅离职守,串岗聊天一个月累计两次;或上班时间外出不办理外出手续;
(二)上班时间内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娱乐活动,或从事以个人利益为目的的活动;
(二)恣意行为,不听劝阻,妨碍干扰他人工作或影响企业生产秩序,被他人严正投诉者;
(三)擅离职守、贻误工作、违规操作、违规指挥、造成人身、设备事故或影响生产;
(六)违反《保密协议》,泄露公司技术、商业机密,给公司造成千元以下经济损失者;
(八)无证操作设备或擅自将设备装置交给无证者操作以及无证、酒后驾驶车辆者;
(十一)其它一切违反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在情节上及内容与上述各项有类似情况者。
(二)不按照防火规定随意处置火源和危险品,违反禁令吸烟,擅自动用明火导致火灾的;
(五)利用职权贪污、受贿而使公司声誉、形象和经济蒙受损失,够不上刑事惩处的;
(七)无正当理由累计旷工三次及以上者,或十二个月内累计旷工达三天及以上的;
(九)违反《保密协议》而泄露公司商业、技术机密,给公司造成千元以上损失的;
(十)失职、滥用职权或管理不善等原因发生各类事故,给公司造成千元以上损失的;
(十二)弄虚作假,骗取工资、奖励、假期、福利及虚报各种费用,做假帐、涂改票证、单据和私开、伪造证明或以其它形式欺骗公司者;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而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三)上班时间酗酒、醉酒给他人人身造成伤残或造成公司财产万元以上经济损失者;
(五)不服从指挥,或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殴打同事者,严重影响经营(工作)秩序的;
(六)由于失职,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造成事故,使员工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八)经常生产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以及能源,造成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九)滥用职权,违反法律和法规、财经纪律、损公肥私,致使公司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十一)“大事不犯”、“小事不断”,获得“高投诉率”的“问题员工”,其行为符合《关于处理“问题员工”的具体规定》者;
(一)各种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将根据情节轻重,由当事人承担部分至全部经济赔偿。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内任意一条而被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员工本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所得的财物依法退还原主或公司;
(二)受惩处员工涉及经济处罚者,由人力资源部向当事人开具《罚款通知单》,罚款从其当期或下期工资中扣除。
(四)部门经理的任何惩处均应由其中心总监提出,行政人力中心查实,总经理签署生效。
(一)由所在部门依据汇集的现场违规记录和有关法律法规,对违规员工提出《惩处报告》;
(二)人力资源部核实《惩处报告》后向行政人力总监提出处理解决的建议,并按审批权限审批;
(四)通报批评惩处由公司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告;严重警告、记过惩处由公司下达文件,由所在部门通告违规员工,所在部门领导有责任对违规员工加以引导和教育;解除劳动关系、开除惩处经审批后,按一般离岗手续办理辞退或离职手续。
第二十七条生产流程中(原物料、成品存放、产品研制、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等)发生的各类质量事故之处罚办法按公司已发布的《质量管理责任制度》、《质量事故处罚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所在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在处理违规员工时,应秉公办理,若“知法违法”,将视情节轻重,按本制度从重处理。
第二十九条任何人不得为违规者说情,不准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违者将视情节予
第三十条十二个月内受公司惩处累计两次者不得参评本年度的“优秀员工”;受严重警告及以上惩处累计两次以上的员工,十二个月内不得参加职务晋升和工资晋升。
第三十二条关于廉洁纪律、检举揭发等方面的奖惩规定参照《关于处理“打击报复”等恶性行为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当本制度中未列举完全的情况出现时,其研究后的处理意见可作为本制度的“补充条款”,再次发生类似事件依照“补充条款”执行。
第三十三条未尽事宜,参照公司其它规定及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执行,若公司相关奖惩规定与本制度相冲突,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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